《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主要用于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输出中对派遣人员的各项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一)形式标准
1、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
2、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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