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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免职总经理维权 获457万提成

2019-04-0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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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诉讼标的达800万元的巨额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华伟公司被判支付公司原总经理宋先生最近两年的利润提成款457万余元,并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万元。宋先生自1995年开始到华伟公司工作,华伟公司聘请宋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诉讼标的达800万元的巨额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华伟公司被判支付公司原总经理宋先生最近两年的利润提成款457万余元,并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万元。

宋先生自1995年开始到华伟公司工作,华伟公司聘请宋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月,华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致函公司另一董事,提出了宋先生在公司的利润提成方案,如宋先生能使公司扭亏为盈,则可取得公司利润的10%作为提成奖,并明确数字可作调整,原则大家同意,宋先生对此表示同意并在信函上签名确认。但华伟公司当年取得盈利后,并未支付宋先生相应的提成款。2004年10月,华伟公司通知宋先生免除总经理职务。为此,宋先生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999年至2004年的利润提成款、经济补偿金等800万余元。

华伟公司则辩称,上述信函并非约定劳动报酬的协议,该方案也未经其他董事同意。公司仅免去了宋先生的总经理职务,但未解除与宋先生的劳动关系。因此,对宋先生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该信函,能反映出华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宋先生协商后,公司原则上同意在每年有盈利的情况下给予总经理宋先生10%利润的事实,尤其从最后一句“数字方面可作调整,原则大家同意”可以看出其他董事对此方案也有所了解并原则同意。华伟公司主张该方案未得到其他董事的认可,但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不予采信。华伟公司在免除宋先生总经理职务后未安排其他工作,应视作单方面作出了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按照宋先生在公司10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宋先生10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宋先生直至2004年11月才申请仲裁,其主张 2002年11月前的劳动报酬已超过了诉讼失效,无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令华伟公司支付宋忠信2002年至2004年提成奖457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0万元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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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解除没有达成一致,被公司无故免职,该如何维权?谢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只能解除。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应当作何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无故解除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雇,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比如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二、二倍赔偿金  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属于非法解雇范畴,劳动者可以参照本法第8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47条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打算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则需要注意收集证据,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然,如果有关证据是由单位掌握的,仲裁庭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期内提供证据。不过,为了仲裁的有效取胜,建议劳动者平时也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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