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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监不称职 公司拒发工资败诉

2019-04-04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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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过五旬的沈先生,被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聘为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可他在工作的39天里,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生意而被炒鱿鱼后,却为工资与单位叫板。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该电子科技公司支付沈先生工资21797元。2005年5月16日,年龄50开外的

年过五旬的沈先生,被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聘为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可他在工作的39天里,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生意而被炒鱿鱼后,却为工资与单位“叫板”。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该电子科技公司支付沈先生工资21797元。

2005 年5月16日,年龄50开外的沈先生与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附件,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16日至2010年5月15日;沈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一职,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1万元,每月通信津贴1000元,奖金按照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同年6月27日,公司觉得沈某无法胜任该职务,书面通知其调动岗位。沈某最后工作至7月29日,期间累计出勤天数为39天。同年8月22日,沈某以该公司欠付工资和通信津贴,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会于10月21日裁决由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1797元。

11月7日,对裁决不服的电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沈某应聘时采用欺诈和夸大吹嘘工作能力,致使双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沈某在工作期间,经常旷工,更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业务,实际上未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沈某不能获得约定的工资,公司仅同意支付沈某两个月生活费1400元。

法庭上,沈某认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待遇等进行了约定,要求该电子科技公司按仲裁裁决的数额支付。

法院认为,该电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沈某发放劳动报酬。为此,公司应支付沈某从2005年5月 16日至7月29日的39天税后工资21797元(包括基本工资和通信津贴)。至于该电子科技公司声称沈某在工作期间未完成一笔业务,不应获得约定报酬的诉称,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基本工资和通信津贴系每月固定发放,并非依据考核业绩来发放,那么,该电子科技公司以沈先生未完成业务量,擅自更改原先约定好的劳动报酬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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