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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解除合同,企业应补发拖欠的所有工资

2019-04-04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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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贺某1995年2月16日与某康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餐饮部经理职务,合同约定贺某每月工资2000元,不含奖金。1995年6月,贺某只领到600元工资,7月份只领到500元工资,两个月奖金700余元公司也不支付。1995年8月,贺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

案例:

贺某1995年2月16日与某康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餐饮部经理职务,合同约定贺某每月工资2000元,不含奖金。1995年6月,贺某只领到600元工资,7月份只领到500元工资,两个月奖金700余元公司也不支付。1995年8月,贺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表示同意。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贺某提出应补发6、7两月拖欠的工资和奖金共计3600余元。而该公司声称:6、7两月发薪日期已过,按公司规定不能再补发,并且贺某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更不能补发工资和奖金。经多次交涉无效,贺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补发工资、奖金的申诉。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贺某在职时均正常上班,裁决该公司支付给贺某两个月欠发工资及奖金36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职工贺某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约问题。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当贺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也表示同意,也符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该公司以贺某未履行合同属违约行为,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贺某所签劳动合同,约定贺某每月工资2000元,当贺某履行了劳动义务后,该公司却未能履行支付其全部工资的义务,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该公司还称按公司规定发薪日期已过,所少发工资不再补发更是一种没任何法律依据的歪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该公司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规定,还以此作为理由申辨,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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