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用工主体,与其所雇用的人员发生纠纷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劳动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作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因此,对于用工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与所雇用的人员所发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雇佣关系纠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