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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三十来年,大连海事大学不承认是他们是自己的工作人员

2019-04-2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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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徐和老王在不久前遇到了烦心的事,因为他们俩弄不明白了,自己在海事大学干了三十来年,却被告知自己不是海事大学的人了,而且海事大学也不给他们发放提前离岗休养期间的工资了。气愤的他们,向大连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前不久仲裁院做出裁决,终于把他们近半年的心

老徐和老王在不久前遇到了烦心的事,因为他们俩弄不明白了,自己在海事大学干了三十来年,却被告知自己不是海事大学的人了,而且海事大学也不给他们发放提前离岗休养期间的工资了。气愤的他们,向大连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前不久仲裁院做出裁决,终于把他们近半年的心病给治好了。

提前离岗休养,突然停发工资

老王和老徐都是原大连海事大学的工作人员,老王在1991年开始调入海事大学开办的董事镀铁公司做技师,老徐是2001年调入海事大学开办的董事镀铁公司做经理,两人原事业编制不变,享受原在海事大学的工资待遇。两人因身体患病分别于2003年和2002年向海事大学申请离岗休养,大连海事大学分别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9月根据大连海事大学(2002)303号文件批准了两人离岗休养,并享受工资每月923元和1014元。2003年12月大连海事大学与两人分别签订了人事聘用合同书,并经市人事局鉴证。合同属无固定期限合同,两人两享受的待遇直至退休时止。在2004年,大连海事大学董事镀铁公司与两人做了补充约定,由董事镀铁公司履行合同中海事大学的义务。

2006年4月开始,大连海事大学突然停发了两人的工资,之后,海事大学虽发放了4、5两月工资,但是告知老王和老徐以后必须每年都和董事镀铁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否则,海事大学不再给两人发放工资。两人认为自己是海事大学的员工,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和交通部拨款,所以坚持不同意与董事镀铁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海事大学一直不发放工资,给老王和老徐的生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多次找海事大学主管领导,拖欠工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看来签不签劳动协议的问题牵扯到将来乃至到退休前的提前离岗休养工资的发问题,但如果签了劳动协议书,会不会由此改变自己事业编制待遇及退休待遇呢?经过一番想考,两人认为,海事大学没有理由强近自己与董事镀铁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所以两人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向大连市人事仲裁院提起申诉。

停发工资的原因

根据董事镀铁公司给海事大学的请示报告,海事大学停发工资的原因得到解答。原来王徐两人提前离岗休养后,工资一直是由董事镀铁公司划给海事大学,再由海事大学做帐后打进两人的工资卡里。就在2006年初,高新园区税务部门例行查帐时,发现了这笔拨款列在了企业成本支出里,但在企业里没有两人的劳动用工信息及工资发放信息,根据税法规定,拨给海事大学的款应从利润中,按红利走帐,并交纳税金。在此情况下,董事镀铁公司自己觉得亏,所以要求海事大学解决两人的劳动协议问题,否则拒绝发放工资。从而引发了前面的停发工资的纠纷。张成林律师进一步调查得知,王徐两人在提前离岗休养前,一直享受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由海事大学做档案工资,并且在董事镀铁期间,工资也按海事大学做的工资发放,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两人交纳养老、医疗保险等。董事镀铁公司也将王徐等四名海事大学调入的四人按事业编制对待,与企业其他员工不同。

申请人老王、老徐的请求

王、徐两人通过律师提出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确认自己与大连海事大学之间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合法有效。2、要求大连海事大学支付申请仲裁前拖欠的提前离岗休养工资,并在按月支付提前离岗休养期间工资直至退休日止。3、支付新增生活补贴每月175元,此补贴是大连市人民政府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定的,海事大学属于部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而且在职人员都按规定发放了补贴每个月350元,海事大学离休人员发一半175元。海事大学已实际发放此补贴。此补贴从2005年3月开始补发。

被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答辩

大连海事大学认为:1、《聘用合同书》是三方合同,是王、徐分别与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董事镀铁公司大方共同订立的合同书,用人单位已由补充规定做了变更,王、徐与海事大学没有任何关系。2、王、徐是大连海事大学董事镀铁公司的离岗休息人员,虽然是大连海事大学批准离岗休养,但同时海事大学要求董事镀铁公司来支付王、徐的工资,因此支付工资支务应由大连海事大学董事镀铁公司承担,而不是大连海事大学。3、王、徐要求支付工资已过法定时限。

人事仲裁院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经过开庭审理做出裁决

申请人王、徐与大连海事大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应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关于《聘用合同书》第八项约定的条款,应视为是对聘用合同内容的补充,不应做为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理由,大连海事大学董事镀铁公司拒绝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应为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问题,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构成对合同主体的变更,本委不予采纳。申请人请求给付2006年4月至11月的工资,因2006年4月至8月的工资因超过60天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每月175元新增生活补贴,因被申请人陈述其单位未补发,而申请人又未提供合法的证据和政策依据,本委不予支持。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06年9月至2006年11月的工资(王2770.80元,徐3042元),并从2006年12月开始按月向申请人支付提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每月人民币王923元、徐1014元至两申请人退休日止。仲裁费42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申请人负担100元,被申请负担320元。

张成林律师认为:

本案有很多值得关注的地方,王、徐两人的身份关系到两人将来的退休待遇问题,意义深远。大连海事大学为什么不承认王、徐是自已单位的人呢,造成纠纷的原因是什么呢?律师认为是校办企业管理上的特殊性造成的,学校做投资者大股东,对校办企业有绝对的支配权,对在企业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没有完全依法办理,造成了用人单位财务上管理的不便。据相关人士计算,王、徐两人转为企业人员,须缴纳每人10万元的养老保险费,象王、徐这种情况在海事大学其他校办企中提前离岗休养人员大约近400人,这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则不须交纳这笔费用。这也是海事大学校办企业在人事管理上没有与学校分离的主要原因之一。[page]

高新园区税务部门检查查出的问题,在很多校办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表面上是财务手续上的处理问题,实质上是校办企业人员身份不清楚,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不清楚造成。大连市人事仲裁院的裁决从身份入手,以《人事聘用合同》为根据确定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既尊重事实,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保护了提前离岗人员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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