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公司与其一员工就提成款的支付问题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现已经二审终审,以我所代理的公司获得完胜而告终。这个案子在我接手时,已经是仲裁裁决下来后了,当时公司在仲裁阶段是完败。本人在接收这个案子之后,发现对方律师在这个案子中其实犯了一个致命的失误,但是仲裁庭最后居然还是判了他胜诉。
这个案子对方律师的诉讼思路其实存在错误,即对方在仲裁阶段居然认可了公司制定的关于提成工资的一个规章制度,但是又认为公司不发放提成工资属于限制员工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因此认为这有违公平原则。但是,这个案子就律师而言,不应把判断合理与否交给仲裁庭,而应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上,毕竟合理与否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也就是主动权不再自己手上。作为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判断合法与否交给仲裁庭,因为这往往是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参考。结合这个案子,其实对方律师应该不承认这个关于提成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应该依据往年的对员工有利的工资发放惯例来进行。因为这个规章制度在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这样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往往是无效的,哪怕根据浙江省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指导意见,这种在制定程序上有瑕疵的规章制度,事后没有员工的认可,也是无效的。所以,我在接到这个案子之后,牢牢抓住对方律师的这一漏洞,成功在一审、二审取得完胜。核心点即对方在承认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劳动基准法关于工资的规定,仅仅是对工资的最低标准的要求,而在对方有大大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的情况下所约定的提成工资,只有在完成业绩的情况下,才能获取,这样的约定并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形。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只要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提成工资获取的前提约定,并不违反劳动法等规定,也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办完这个案子之后,给我最大的体会即诉讼思路决定案件成败,其实一个案子有时候换种思路即会豁然开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