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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第三人

2020-04-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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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第三人?相信大家对于这一问题都有一定的疑惑,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第三人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最终的裁决或裁判的;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几类

  1、 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即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第三人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介绍,在争议诉讼中是可以存在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到仲裁活动中,但其要满足第三人的资格条件。如果您在现实中遇到了相关的纠纷,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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