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了解到,随着上海市“洋打工”队伍的不断扩充,去年一年该院受理的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了2008年及2009年两年的总和,占同期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1.53%.据静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姚峥介绍,由于这些外国劳动者通常具有高学历或拥有一技之长,工作岗λ一般薪水较高,一旦形成诉讼纠纷,大多涉及金额较大——有的甚至超过百万,这给涉外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带来了很多难点。
案例:英国人米歇尔是一家商务咨询公司的培训经理,2008年3月公司为米歇尔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ÿ月除了劳动合同上约定的36000元工资外,还另有3500元补贴,根据以往的工资单记¼,米歇儿的月固定收入近400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去年年初,米歇儿与公司对簿公堂,在谈到经济补偿金问题时,米歇儿与公司发生了很大的分歧。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米歇儿则认为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就已经近40000元了,补偿金只给这ô点似乎不太合理,由于巨大的认知差异,调解完全无法发挥作用。
现象:笔者发现,很多经常审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很难进行调解,最终多以判决结案,其原因是由于企业愿意支付的薪酬与外籍员工要求的距离太大。
之所以会形成如此之大的心理价λ反差,还要从现有新法的规定说起。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λΥ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λ工作的年限,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λ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个标准看似合理,但在许多外籍员工眼里,遭遇Υ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索要经济补偿时,该标准成了阻碍他们成功维权的最大“绊脚石”。以2009年度为例,上海的月平均工资为3565.75元,三倍的补偿金额为10697.25元,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而且不Υ法,这与那些外籍员工动辄数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的月薪比起来显得实在微不足道,这就直接导致了争议难以调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许多案件已有判决结果,但外籍员工仍有可能因为不满判决而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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