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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员工离职后违背承诺向单位追索加班费未获支持- 何带勇律师

2019-04-2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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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5月18日,深圳市某陶瓷经销部员工陈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该陶瓷经销部申请离职。劳资双方当日即对员工陈某的工资及补偿款等进行了结算和支付,员工陈某也在收到工资及补偿款的《收据》上确认该陶瓷经销部不再拖欠其任何款项。但是,该员工陈某拿到工资及补偿款
2009年5月18日,深圳市某陶瓷经销部员工陈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该陶瓷经销部申请离职。劳资双方当日即对员工陈某的工资及补偿款等进行了结算和支付,员工陈某也在收到工资及补偿款的《收据》上确认该陶瓷经销部不再拖欠其任何款项。
但是,该员工陈某拿到工资及补偿款后,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自己的承诺,向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陶瓷经销部支付加班费、律师费共计45150元。该陶瓷经销部不服,特聘请何带勇律师代理该案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员工陈某的仲裁请求和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并指导委托人陶瓷经销部收集完善了证据,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抗辩。
何带勇律师认为: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已经在离职时签署的《收据》上确认:“今收到深圳市**陶瓷经销部支付本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8日工资及效益奖人民币2623元;支付本人2005年7月11日至2009年5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743.68元,支付一个月的提前通知金1600元,以上三项合计27623元。本人确认深圳市**陶瓷经销部无需再向本人支付任何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任何款项,即使有任何款项为支付本人也同意放弃权利”,陈某在该《收据》的落款处签字按手印确认。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署该《收据》时存在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收据》内容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已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因此,陈某对加班工资等再行主张权利,并无法律依据。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何带勇律师的主张和观点均得到了仲裁委员会、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认可。虽然员工陈某败诉后一再起诉和上诉,但是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判决员工陈某败诉,委托人胜诉,本案办理终结。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MS977-2887-4417”号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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