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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索要双倍工资获支持.- 李书华律师

2019-04-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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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陈小姐于2006年10月18日进入某咨询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月薪5000元,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至2007年10月17日到期。2007年10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3月4日,公司领导说陈小姐不听从领导的安排,办事不力,让陈小姐以后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并指
陈小姐于2006年10月18日进入某咨询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月薪5000元,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至2007年10月17日到期。2007年10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3月4日,公司领导说陈小姐不听从领导的安排,办事不力,让陈小姐以后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并指定了公司一名员工来与陈小姐办理工作交接,陈小姐觉得十分委屈,在与公司沟通无效后,于2008年3月1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2008年2月1日至3月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小姐的申诉请求.
[李军律师评析]
本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因此是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新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尚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允许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时间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的,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陈小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至2007年10月17日已经到期,因此2007年10月18日起陈小姐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公司本应在1月31日前与陈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最终没有签定。据此,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公司应向陈小姐支付2月1日至3月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较高的违法成本.随着员工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 加上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自该法生效之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再收取费用,且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由原来的60天变更为1年。更加方便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稍有不甚,用人单位即有可能被劳动者告到仲裁部门或法院.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防范企业用工风险,为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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