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5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不乏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适用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前提是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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