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黄某与汽车运输公司因交通事故争议仲裁裁决书(本诉与反诉合并裁决)

2019-05-17 07: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X市劳仲案字〔20XX〕XX5号申请人黄XX(被反诉人),男,汉族,19XX年XX月9日出生。住址,XX区XX路XX号401房。委托代理人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反诉人):XX市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X市劳仲案字〔20XX〕XX5号
申请人黄XX(被反诉人),男,汉族,19XX年XX月9日出生。
住址,XX区XX路XX号401房。
委托代理人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诉人):XX市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被申请人职工。
申请人黄XX因退还保证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XX市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生争议,被申请人(反诉人)XX市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赔偿损失与申请人(被反诉人)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于20XX年8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司机职务,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签订至20XX年XX月XX日。在我入职时被申请人要求我缴纳3000元保证金,该保证金至今未退还给我。我自入职起,周六和周日均有上班,但被申请人未向我支付加班工资。20XX年5月3日,我发生效能事故,造成一行人脚跟骨折,被申请人据此以我违反公司20XX年度《规章制度》之“安全制度”第六条规定单方与我于20XX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但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对员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是被申请人自行制定的,我至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也不知该《规章制度》是何时制定、是什么内容,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被申请人据此解雇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我:1、退还保证金3000元;2、支付2008年7月至20XX年6月间的加班工资39824.49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7068.21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是我司第一营运分公司临时工司机,于20XX年XX月XX日驾驶XX路XX397车往寮村方向行驶至XX大道XX市场路段时,撞伤了刚下公共汽车的行人XX,造成XX脚骨折,给公司造成损失达XX元。经交警部门鉴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我司20XX年《规章制度》之“安全制度”第6条有关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处理规定:事故损失总额为800元以内的,由肇事司机负责50%;事故损失总额为800元以上的,由肇事司机负责800元的50%和事故损失总额减去800元后的30%中的50%;事故损失总额为在8万元以上的,按损失8叫万元承担经济责任;对超过造成经济损失总额超过4万元的事故责任者,除按以上方式承担经济责任上,是临时工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为严肃纪律,强化司机效能安全意识,维护广大乘客和市民的出行安全,我司于20XX年12月31日对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并根据上述规章制度规定计算出申请人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总额为7780元,在其所交的“安全储备金”中抵扣。城市公交属于特殊行业,担负着出行服务的任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139号文的意见,推广企业内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收取“安全储备金”的目的是提高广大司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在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发生责任事故后,肇事司机逃匿的情况,我司的规章制度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的,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在我司工作期间也多次学习过安全制度,因此,申请人应该依照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事故经济责任区。2、我司是国营公益性企业,严格按照《XX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我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在结清其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总额7780元后,我司退还其所交的安全储备金3000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故我司提出反诉请求,请求裁决: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经济总额7780元后,我司退还其所交的安全保证金3000元。
经查:申请人于20XX年8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司机职务,于20XX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缴纳了保证金3000元。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双方同意申请人的岗位实行以周为周期、总工时40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合同于2008年1月28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鉴证。20XX年5月3日23时35分,申请人驾驶XX7大型普通客车从XX沿惠民大道往XX方向行驶,至惠民大道XX市场路段时停车下客,与刚下车的行人XX发生碰撞,造成XX受伤的交通事故。6月4日,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没有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同时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事故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XX的住院医药费50018.10元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赔偿30000元给XX作为其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赔偿费用(庭审时,申请人确认未支付以上费用,被申请人确认以上费用实由公司支付)。12月30日,被申请人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会议纪要,称大会主席团于12月29日召开会议,主席团与会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对申请人作出由申请人承担经济损失778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次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称:因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决定于当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请申请人于20XX年1月10日到被申请人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被申请人提供的安全生产例会记录、会议签到显示申请人多次参加过被申请人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
庭审时,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是每周上班7天、每天上班8个小时,每天申请人和另一司机轮流开车;被申请人则认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时工作制,申请人是上半天、休半天,由两名司机分别在上午和下午开车,而不是轮流开车。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申请人作为客运线的司机,参加过被申请人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在事故中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刚下车的行人XX发生碰撞,造成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安全法规和被申请人的安全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据此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关于就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负全部责任赔偿责任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可以依此标准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收取的保证金依法应退回给申请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从双方庭审時对申请人工作时间的陈述也可以认定申请人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故申请人要求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page]
本委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6条、《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退回保证金3000元;
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损失款项778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
本裁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XX

二○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394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