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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读: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2013-02-2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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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法解读: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劳动者法定假日的工资?

  《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7/31)

  一、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者,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平均工资(即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上月工资总额)发给。

  二、关于在假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依据前项原则,应增发薪资。

  各地收到本办法后,希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探亲费用?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4/8)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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