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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通知

2019-03-13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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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0]20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发[2000]20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发[2000]20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袁凤兰 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农立进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良业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李崇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委员:张敢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章远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陈鸿起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江建伟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邝满维 自治区审主厅副厅长

   黄泰和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杨瑞月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邓启群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张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王建龙、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险处副处长范世祥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 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全区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协调、推动和监督实施;

  (二) 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三) 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筹集、发放和管理等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 审议自治区社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分配及借款方案,并对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五) 审议全区财政补贴基金和其他形式筹集基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并对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六)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 研究、审议、协调社会保险改革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 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撤销。

  四、 各地、市、县地要相应成立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加强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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