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对于仲裁裁决,劳动者应分以下几种情况主张权利。
1、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裁决内容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期届满双方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仲裁裁决生效,劳动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需要等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劳动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什么时间可以拿到工资,根据单位的情况不同而有差异,法律上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时间长短差别也很大,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由专、兼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庭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
违反仲裁庭秩序的人,首席仲裁员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仲裁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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