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的;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前在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1、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仲裁法一般规定为经济纠纷类仲裁,除法律规定以外,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就这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了法院规定以外不能受理的外,其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都是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这里是找法网小编对劳动仲裁争议的建议,有关不懂劳动仲裁争议的问题都可以向小编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