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与市辖区、地区与所在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规定。
参阅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通知》(1993年12月3日 豫政[199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