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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在孕职工 起诉维权终有结果

2012-12-2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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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合肥某公司以员工王某未婚先孕不服从公司管理教育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停缴保险。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女性怀孕期间遭遇辞退能否得以维权?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王某与合肥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8年8月,王某受聘于合肥某

  案例:

  合肥某公司以员工王某未婚先孕不服从公司管理教育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停缴保险。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女性怀孕期间遭遇辞退能否得以维权?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王某与合肥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08年8月,王某受聘于合肥某公司,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2011年2月,王某因晚期先兆流产向公司请假保胎,谁料住院第四天,公司以王某未婚先孕违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且其拒不办理准生证、结婚证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下发了辞退通知书。

  王某认为公司辞退行为无凭无据,即在2011年2月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后,于同年3月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条款并非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绝对限制,但可以看出对“三期”女职工应行特殊保护,且王某并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补发2011年2月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王某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王鹏 叶蔓 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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