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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3-02-2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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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回放

  王某被北京市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王某当时对这个试用期工资并没有在意。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260元。于是,他找到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求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人事部门表示,需要找领导商量后才能决定。

  几天之后,单位的人事部门明确答复王某,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试用期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试用期结束的正式职工。王某对于单位人事部门的答复感到不解。

  法官释法

  法律人士表示,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家单位以最低工资不适用试用期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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