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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企业女工权益谁保护?

2019-04-1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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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暑假期间,笔者随市妇联权益部调查组,就个体私营企业女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个体私营企业里,往往得不到保障。──随意解聘怀孕的妇女。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

  暑假期间,笔者随市妇联权益部调查组,就个体私营企业女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个体私营企业里,往往得不到保障。

  ── 随意解聘怀孕的妇女。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同样规定。但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工在聘用期间不准怀孕、生育。还有的虽然没有合同上规定,但若有怀孕,则立即解聘。在被调查企业中,禁止女工怀孕或怀孕即解聘的占13.9%。

  ──不依法安排产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但所调查企业没有一家按照这一规定给产假的,只给一个月的产假;有的干脆不给产假,女工在生产期间,视为旷工,连基本工资都没有;也有的怀孕期间不解聘,在其生产期间予以解聘。

  ── 禁止哺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要求:“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有的个体企业以所谓加强管理,严格厂纪为由,禁止女工在上班期间哺乳。某私营企业26岁的女工小谭含泪悄悄地对调查人员说:“我的乳水很丰富,但厂里禁止哺乳,否则就辞退,我只好忍心将刚满三个月的孩子断了奶。”

  ──安排超强度劳动。《劳动法》在第59条、60条、61条、63条均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井下作业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经期、孕期 、哺乳期女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不适宜的劳动。然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私营个体企业有的将女工安排在井下作业,有的安排经期的女工从事低温作业,有的让产假未满和正在哺乳期女工加班加点。对此,老板们还振振有词:“这些女工没有技术,只能从事这些简单劳动。”

  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个体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漠。其中,多数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对个体私营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体私营企业,但并未重视。[page]

  其次,个体私营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问其死活,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再次,女工缺乏维权意识。有的女工法律知识贫乏,被侵权了还不知道。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迁就,不敢据理力争。

  另外,有关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个体私营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头为女工讲话维权。

  有的劳动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个体私营企业能为所欲为。

  要纠正上述现象,必须强化三项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有关劳动法规,让保护妇女权益观念深入人心。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作为行政法规的《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个体私营企业,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和劳动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些法律、法规,让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观念深入人心,变成相关企业和劳动者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强劳动监督。各级劳动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有法 不依、有章不循、故意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各级妇联和工会组织要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制定维护女工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倾听女工意见和 呼声,帮助女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女工维权自觉性。对广大女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要自已拿起法律武器,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不签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对于因怀孕、生产、哺乳被解聘的,依法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诉,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所在企业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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