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 前休假15天。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产前15 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产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休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