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县级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职责。
市和县级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聘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