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7月,张某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11月他向该公司口头提出离职申请。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但是该公司认为,张某系主动辞职,故不享有经济补偿金。而张某主张,离职的原因是公司以裁员为由将其辞退,所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本案中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辞职及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张某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辞职申请,故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反之,张某主张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应提交证据材料,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然,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存续劳动关系,一般视为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一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该公司应根据张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