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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约金是怎严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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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23:45
导读: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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