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员工辞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无须单位批准或同意。换句话说,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辞职,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予以剥夺。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纠纷的,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样的,办理退工手续,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手续。否则应承担迟延退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