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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一审原告败诉

2019-05-09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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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力资源部告知,他被查出乙肝小三阳,因此被拒绝录用。龚平一再向单位申明,自己从事销售工作,小三阳不影响工作。但单位以硬性规定为由使就业协议自动作废。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权的范围有多大,何种内容属于隐私权范畴,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法院认为,

力资源部告知,他被查出乙肝小三阳,因此被拒绝录用。龚平一再向单位申明,自己从事销售工作,“小三阳”不影响工作。但单位以“硬性规定”为由使就业协议自动作废。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权的范围有多大,何种内容属于隐私权范畴,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法院认为,侵犯隐私权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为前提的。而被告对龚平进行乙肝检查并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未对外非法披露,故龚平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龚平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说,龚平是在被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才被线缆厂拒录的,“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检查公民与工作无关的身体状况?”

龚平表示,已委托律师继续上诉。

□以案释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诸中喜分析说:国内胜诉的乙肝歧视案,起诉的案由是,“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并构成了严重的就业歧视”。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等,这些法条的宗旨在于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

而龚平这一案件,案由仅是“侵犯隐私权”,但这一案由的局限性导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在引用时出现弹性。对于什么属于隐私,什么不属于隐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许是导致龚平败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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