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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应严格规范企业管理制度

2019-05-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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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蒋某于1998年6月19日到大庄科果脯厂上班,2001年该厂转给某私营公司。企业转制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8月9日前蒋某在该公司担任门卫工作,月工资717元。2003年8月9日公司口头通知蒋某不再担任门卫,改做杂工。2003年9月3日公司以勤杂工工种取消为由

案情简介:蒋某于1998年6月19日到大庄科果脯厂上班,2001年该厂转给某私营公司。企业转制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8月9日前蒋某在该公司担任门卫工作,月工资717元。2003年8月9日公司口头通知蒋某不再担任门卫,改做杂工。2003年9月3日公司以勤杂工工种取消为由,欲安排蒋某从事其他岗位,工资待遇相应减少。蒋某认为新岗位活太多很难完成,该公司总经理之妻答复:干不了就结帐。当日蒋某结完当月工资离开公司。2003年11月3日蒋某到本委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4312元。

仲裁结果:裁决某公司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12元。

评析:这是一起因变更工作岗位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案。该公司系2001年一次性买断原大庄科果脯厂转制形成的私营企业。由于该企业管理不规范,缺乏正确的管理方式,致使该公司经理之妻虽然在本企业没有行政职权,但其实际上已行使了管理职责,导致双方最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结果。因其身份与他人不同,职工只能听从她的派遣,迫使蒋某无法再与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生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据此,蒋某的申诉请求应予支持。

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是绝大多数私营企业的通病。通过这个案例能够提示私营企业要尽快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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