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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防“非典”为由解除与职工的事实劳动关系违法

2019-05-1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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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小王于2003年2月到北京市一家电子产品营销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保底工资800元,并按销售额的1%提取效益工资。试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再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由于肯吃苦、擅公关,3个月的时间内小王就为公司推销了

[案例]

小王于2003年2月到北京市一家电子产品营销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保底工资800元,并按销售额的1%提取效益工资。试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再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由于肯吃苦、擅公关,3个月的时间内小王就为公司推销了70万元的商品,但公司仅给小王兑现了2000元的效益工资,4月份,小王一边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边与公司经理协商提高工资待遇和兑现效益工资的问题。公司以暂无标准合同文本为由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公司资金紧张为借口称年底一起支付小王的效益工资。5月份,经理称受“非典”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决定给职工放假,并通知放假期间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何时上班听候通知。小王等部分职工对上述安排提出异议时,经理武断地说,反正你们都没签合同,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走人。小王当场指出,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要求企业兑现效益工资,并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理气急败坏地回答,让你的这些要求见鬼去吧!没有签合同,没地方会理睬你们的。

小王在查找了相关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后,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回了拖欠的工资,还获得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监察机构同时对该电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由于职工小王依法维权,不但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使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查处。

该电子公司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没有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该电子公司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该办法同时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该电子公司经理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解除与职工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既可以赖掉拖欠工资和不给补偿,又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依法受到保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指出,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

二、违反了国家在“非典”期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针对今年突然袭来的“非典”造成的影响,劳动保障部及时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的标准。该电子公司在“非典”期间随意停发工资或生活费,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这一规定。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像该电子公司这样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逃避法律责任的做法,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劳动者在与企业发生争议,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广大职工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刻做好依法维权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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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用人单位与七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多少费用?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满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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