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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音书被侵权 万虹科技将3公司告上法庭

2019-05-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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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下午,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权案正式开庭审理。法官认为,由于庭审中原告点读学习机产品其技术特征无法在庭审中判别被告是否侵权,需由专业机构鉴定

12月18日下午,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权案正式开庭审理。法官认为,由于庭审中原告“点读学习机”产品其技术特征无法在庭审中判别被告是否侵权,需由专业机构鉴定后方可作出判决。法庭未当庭宣判。

原告万虹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专利依据:“电子发音书装置”专利权人刘鸿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获得专利证书,而原告万虹公司是“电子发音书装置” 专利权人刘鸿标授权的被许可方,该专利许可合同也在国家专利局予以了备案。

原告并以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中山市学而乐电子有限公司的“点读学习机”对原告构成侵权终审判决书为证,证实原告涉案专利现处于合法的有效的稳定状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深圳市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专利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说明原告涉案专利没有创造性。

原告代理律师廖爱敏在庭审中提出以下维权意见:

一、被告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而且仅是浪费国家资源、拖时间之举;其提交的“检索报告”是中介咨询机构所出具的,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告诺亚舟公司生产销售的“点读学习机”产品其技术特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侵权产品,而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和在法庭上法官反复追问的情况下均没有提出或明确表示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产品不同,只是反复要求“因提出了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中止审理”。

三、被告诺亚舟公司生产销售的“点读学习机”产品不仅构成侵权,而且是明知故犯、其侵权行为恶劣:先与原告生产商谈合作并签订合同却不履行,后又与原告和专利权人本人谈合作拿样机却故意压价撕毁合作意向,之后即利用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销售网络遍布全国之优势,短短几个月时间销售几十万台,对原告造成重创,原告损失极其惨重。

原告万虹公司在诉状中称,公司是一家自成立即以生产并销售电子发音书、数码学习机等电教系列产品为主的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研发部门;同时,在成立之初即取得了“电子发音书装置”(专利号:ZL200420003299.8)之专利权人刘鸿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后经调查发现,近期在全国各大书城书店等地等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仿冒原告“万虹学习机”的系列产品,经专业机构调查,被告一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书城所销售的由被告二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被告三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共同出品的“Noah诺亚舟点读学习机”产品,完全是侵犯刘鸿标“电子发音书装置”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大量的“点读学习机”,严重冲击了原告的销售市场,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商品并销毁。

2、判令被告支付因侵犯原告专利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制止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合理支出费用(含律师调查费48000元,产品购买费3592元、工商查询费180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53772元整。

4、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报纸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道歉声明 (尺寸:9cm×11cm)以排除妨害并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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