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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集体合同质量的思考

2019-05-1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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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集体合同工作的成效1.促进了《劳动法》在企业的落实,加强了企业管理。一些单位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中重视清理旧的规章,建立新的制度,从而加强了企业的劳动管理乃至企业的全面管理。2.企业初步建立了协商机制,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

一、集体合同工作的成效

1.促进了《劳动法》在企业的落实,加强了企业管理。一些单位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中重视清理旧的规章,建立新的制度,从而加强了企业的劳动管理乃至企业的全面管理。

2.企业初步建立了协商机制,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建立了企业与工会的协商机制,使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了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约束的关系,有效地减少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企业与职工利益关系更加密切,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3.集体合同的签订进一步规范和维护了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4.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职工的身份,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

二、集体合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集体合同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在推行中,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一开始进度比较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企业双方协商机制虽已建立起来,但不能充分体现平等。在国有企业历史上形成的行政和工会的一致性(有些企业工会主席本身兼任行政领导职务),在非国有企业工会地位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双方难以实现平等协商。

2.集体合同条款还存在着一方说了算的状况。部分职工协商代表由于不熟悉劳动政策,没有谈判经验或虽有能力而迫于各种客观原因,不敢代表职工直言,所以在进行协商谈判时,只能听从企业方的意见,而不能依据政策及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何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报酬的具体方案,往往最后形成所有合同条款都是企业说了算。

3.集体合同形式化。企业没有认识到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及内涵,签订集体合同不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自身的意愿,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空空洞洞写几条,完全是走形式。

4.集体合同格式化。双方协商代表对集体合同特征、内容、作用理解不深,研究不够,没有结合企业实际,而照抄其它企业的集体合同,内容大同小异,形式格式化。有的企业续签的集体合同文本只是简单地把原合同时间变一下,原集体合同内容一字不变,照搬照抄,双方重新签字了事。

5.集体合同缺乏具体内容,原则性条款多。在我们审核生效的386份集体合同中,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只有8份,规定年工资具体增长比例的3份,明确年休假具体时间的73份。而大多数集体合同在这些条款中只是原则地写上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没有企业的具体标准。

6.在签订集体合同数量上重点不重。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第二条明确指出:“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从这两年审核的情况看,国有、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非国有企业占的数量很少。我区比较大的非国有企业(三资、私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有200余家,已成立工会的有72家,而经劳动局审核生效的集体合同只有20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10%和已成立工会企业的28%。

7.在一些职工人数过少(10人以下)的小企业不能依法产生双方协商代表,有部分非公有制小企业因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这些企业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劳动行政部门无法依法审核。

三、提高集体合同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1.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三方应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共同指导企业的集体合同工作。

2.要以《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逐步把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变为企业双方协调劳动关系的自愿行为。

3.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应把推行集体合同工作重点放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非国有企业,应当指导他们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针对现有民营企业、私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小型三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成立区域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联合会共同配合,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试点和探索。

5.加强对企业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有计划地对企业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进行培训,以提高双方的协商能力和保证签订集体合同的质量。

6.在当前产业结构调整,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成为全社会的中心工作的情况下,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在集体协商时要把职工下岗、分流安置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协商内容。

7.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应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前提。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目前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应首先考虑必须是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的企业,否则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审核。

8.充实集体合同的内容。每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双方协商代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诸如最低工资、年工资增长比例、年休假标准、补充保险等方面,通过双方协商,提出本企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使集体合同内容“有骨头有肉”,切实可行。

9.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资协商中,应综合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职工平均工资和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总成本水平,北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等经济指标,并且要遵循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及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奖励、加班加点工资、职工年休假工资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10.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抓好集体合同的履行,并建立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每半年至少一次)。通过定期集体协商,及时完善或续订集体合同。续订或修改、补充集体合同,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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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我这样是不是没有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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