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