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员工“被辞职” 单位依然需要赔偿

2014-02-08 09: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些单位认为,只要是员工辞职,单位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于是让劳动者坐热桌子冷板凳,进无聊办公室,用尽各种办法迫使劳动者辞职,事实上真的如此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证明,员工“被辞职”,单位仍要赔偿。

  一些单位认为,只要是员工辞职,单位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于是让劳动者坐热桌子冷板凳,进无聊办公室,用尽各种办法迫使劳动者辞职,事实上真的如此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证明,员工“被辞职”,单位仍要赔偿。

  毕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报社做临时工,从事广告推广业务,毕华工作很卖力,在2003年至2006年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报社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报社与毕华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发生矛盾,毕华以报社未安排休假,也没发放年假工资,没有交纳生育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单位赔偿70万余元,包括自1996年至2005年未签订合同的基本工资及违约金18万元,签订合同后的绩效工资及补偿金3万元,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1万元,未休年假工资及违约金29万元。报社认为,毕华是2005年才入职的,因为在2011年未能完成年度创收,2012年又不服从单位的岗位调整培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其自行辞职,辞职前已经结清全部费用,保险和休假已经按照规定安排,报社无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毕华提供的荣誉证书和广告代理合同等资料可以证明其自1996年期就入职报社,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基本工资情况以及以后的绩效工资和补偿金问题,毕华未能提供证据,对此部分补偿不予支持。报社在两年内没有给毕华安排年休假,应当给予补偿,虽然报社向毕华发了工资,也交纳了社会保险,但未交纳生育保险,报社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合同,报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报社赔偿毕华休假工资补偿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毕华称报社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基本工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无从核查,报社未为毕华交纳作为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生育保险,已经违反了该条的规定,毕华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本案中毕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报社未交纳生育保险为由解除合同,报社应当支付补偿金,法院依法及其工资标准,判决了相应数额的补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并非员工辞职,用人单位一律不承担责任,而是要看用人单位有无违约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约,员工辞职,则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承担补偿责任。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305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