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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了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2015-12-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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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在该案中,有的只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外表。

  沈某是一名从事个体运输的农民。2011年3月起某市科研所领受了上级下达科技支农任务。为了保证科研人员交通问题,经过他人介绍,科研所与沈某约定:由沈某负责将科研所下农村人员由科研所运输到农村目的地,然后再负责将支农科研人员送到家。每日往返一次,费用除每天20元基础费外,再按每公里1元钱支付费用,一周支付一次报酬,时间暂定为两个月,从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但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科研所的人事部门负责人顺手拿了一份本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在上面写了上述约定内容,然后双方签字盖章。

  2011年3月25日沈某送完两名科研人员回家的路上,为躲避一辆摩托车,其所驾的面包车撞在一棵大树上,头部和右肩部受伤,花医疗费2100余元,误工9天。沈某以自己和科研所有劳动合同,其伤害属“工伤”为由,向科研所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研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000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在该案中,有的只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外表,因为沈某从事的运输工作并不是科研所的业务组成部分,更主要的是沈某并不是在科研所的管理下工作,他每天接送两次科研人员仅占据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其余时间还在从事其他运输业务,双方所签订的是一个典型的“运输合同”,因此其与科研所的关系也是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沈某的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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