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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掺水”的简历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015-12-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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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在求职的时候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往往会对简历进行一些作假行为,俗称“掺水”。如果员工通过了面试,和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那这个合同有效吗?

  一、法律如何规定?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 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负有缔约告知义务。

  二、是否所有因“掺水”简历订立的合同都无效?

  不是,得看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才能入职,比如技术性工作要求得到相关的技术证书,个别工作需要高学历等,那员工隐瞒真相,伪造证书或学历求职的,事后用人单位及时审查发现,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关系。

  但是一些与工作没有实际关联的,如女职工已婚但简历上写未婚,一些属于私人隐私的内容在简历上造假,对工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受欺诈签订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在一些情况下,如应届毕业生伪造其在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会主席,被录用后用人单位没有审查简历,并因毕业生在试用期的良好表现而转正,再今后的工作中表示对该毕业生满意,这时也不能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雇该名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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