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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负有的义务

2013-03-0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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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

  摘要:“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负有的义务:

  《劳动法》除规定最低的劳动年龄外,还规定双方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不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义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是特指在劳动关系中具有共性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即一方的权利通常为另一方的义务,或者与另一方的某项义务相互对应。就劳动者而言,其一般具有下列五种义务。

  (1)劳动义务:即劳动者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专属性。即劳动义务人通常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由他人代为劳动。这种专属性在德国等一些国家有两项例外:①用人单位同意或习惯上允许他人代为劳动;②该项劳动由他人代为并无差异。与劳动义务专属性相对应.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如果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将此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合法变更,而且劳动者的义务内容不发生变化时。该项权利也可转让。与此同时,原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也一并转让。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也应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界限。如果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出于恶意或违反社会公德,违法及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有害,劳动者有权拒绝。另外,除有紧急情形或职业上有特别惯例时,劳动者有权拒绝超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劳动义务的履行地也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界限。如果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异地劳动,须经劳动者同意并支付费用。劳动义务的履行时间也如此,除有紧急情形或职业惯例外,劳动者有权拒绝超过规定时间的劳动。

  (2) 服从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上服从用人单位指挥监督的义务。劳动者劳动的方法、地点、时间除根据法律、劳动合同及特别约定之外,还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但如果其指示有违法、不道德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不服从。一般情况下,劳动时间之外,除紧急情况以及家庭劳动外,劳动者无服从义务。

  (3) 保密义务:即劳动者不得泄漏其所知道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尤其不得将这些内容有偿或无偿地泄漏给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在家庭劳动中,劳动者不得泄漏用人者的家庭秘密,尤其是家庭中的隐私。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经营或代办工作,非经用人单位允许,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办理之事项同类的事项,也不得成为同类用人单位的股东。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将其获利作为赔偿。

  (4)增益义务: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负有增益义务,即劳动者应尽职尽责工作,对于工作中所知的有利于增加效益或改进工作的意见应报告用人者,以促进改进工作或增加效益。同时劳动者不得因收受贿赂或其他原因从事对本业务不利的工作。这里便涉及一个在劳动法中谓之"附劳动",而在大众词语中谓之"第二职业"的问题。对此问题,一些国家劳动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与第三人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不损害其原劳动合同履行的除外。其中特别附加的条件是:"附劳动不属雇用人之营业范围"。这一方面是担心受雇人劳动过多,影响原劳动;另一方面表明只要受雇人从事同范围竞争之劳动,必然损害原雇用人之利益,因而明确禁止。

  (5)损害赔偿义务:对此有学者称之为附随义务,即劳动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同时,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毁损原料、机器、器具,也应赔偿。对此义务有几种不同的立法方式,有的采用民法中的违约金制度;有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有的由集体合同或行业规则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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