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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资双方力量纳入法制化平衡

2019-03-06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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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修改后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久前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修改后,目前已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有望在9月下旬提审议通过。该条例最值得期许的变化,在于将劳资双方的力量,纳入法制化的平衡,同时凸显了工人以及

修改后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久前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修改后,目前已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有望在9月下旬提审议通过。

该条例最值得期许的变化,在于将劳资双方的力量,纳入法制化的平衡,同时凸显了工人以及工会的主动作用:企业要加班,加班工资定多少,劳资双方协商;是否涨工资,两成以上职工集体要求就可以坐下来谈;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政府介入。

《条例》在全国第一个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有些省、市、自治区,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或者集体协商条例,但在集体协商的制度规范性以及劳资双方的具体要求方面,《条例》草案的规定在全国是最为完善的。

立法背景:集体性劳动争议增加

据悉,此次《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在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例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这在全国是第一个。

广东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鉴于广东近期出现集体性劳动争议个案增加的情况,使得需要把集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解决,这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各级工会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据了解,《条例》目前分四个方向征求意见,分别是政府、职工、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其中职工一方由省总工会征求企业工会代表和工会主席的意见,而非公企业一方意见则通过省工商联和省企联来收集和反映。

至于为何将公有制企业和非公企业区分开来,《条例》起草人之一的广东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巡视员孔祥鸿向记者解释道:“因为《条例》中部分条款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非公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与非公企业的职代会的职权也是有所差别的。”

记者详细阅读了《条例》后发现,广东省通过该《条例》在全国第一个规定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对于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与实际紧密结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操作性,呈现了不少亮点。

工会使职工合法表达集体意志

“此次推出《条例》,就是要推动工会改革,要增强优势,削减劣势。”孔祥鸿告诉记者,广东全省目前已经有近千名职业化干部,分布在区、镇和开发区中,其中广州有232人对应一百多个街道,全脱产,专门处理劳资纠纷,下一步将范围扩大到部分大型企业,实施上代下维权机制。目前,全总也拿出了1000万元专项资金,在五省五市试点工会干部职业化制度,使工会做到“有人、有钱、有能力”,广东省选取深圳、广州、佛山三市试点。

记者从《条例》中看到,新增的这二章首先明确了职工集体意志和职工个人意愿区别,更有利于从总体上维护多数职工的利益。其中,《条例》第二章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从而使职工有合法的途径来形成、表达自己的集体意志。

《条例》明确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企业工会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在所在地总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推选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为了免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条例》明确提出:“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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