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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女工大战用人单位四回合全胜

2019-03-03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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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今年20岁的潘女士在绵阳城区某手机经营部工作,用人单位实现末位淘汰制,解除了和小潘的劳动关系,但没有发给小潘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依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发给解除合同书面证明,系违法。小潘向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今年20岁的潘女士在绵阳城区某手机经营部工作,用人单位实现末位淘汰制,解除了和小潘的劳动关系,但没有发给小潘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依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发给解除合同书面证明,系违法。小潘向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四个回合的较量,双方走完了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的所有程序。最终,弱女子小潘四战皆捷,于今年春节前夕拿到了劳动补偿金8000元。

  申请劳动仲裁

  据了解,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12月21日期间,小潘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童伟律师弄清情况后,当即向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答辩中,用人单位坚称小潘是成都某手机公司下派的职员,与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不存在劳动纠纷。

  法律快车劳动律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只凭劳动合同书。因为小潘与成都某手机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与用人单位实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成都某手机公司不是劳动派遣公司,与绵阳公司也不是上下级关系。用人单位很有可能与成都某手机公司串通一气,以“派遣”形式来规避法律。

  仲裁裁决裁决用人单位给小潘购买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养老保险;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7260元;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0元。

  用人单位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市中院行政庭:支持仲裁

  法院调查发现,仲裁裁决用人单位给小潘购买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给职工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请求撤销无法无据。

  小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小潘在成都某手机公司签字系没有履行合同。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7260元。

  至于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980元,被申请人连续工作到了2009年12月份,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补偿费也应当是连续的。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意见,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申请。

  涪城区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仍然不死心,又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潘与手机经营部没有劳动关系,小潘只与成都手机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代理律师童伟指出,绵阳某手机经营部有营业执照,而且与小潘发生了用工关系。尽管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申请表加盖有成都某手机公司印章,但不排除被告离开单位后加盖的,并且在仲裁时没有列举成都公司加盖印章的证据。

  涪城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调解:一次性补偿8000元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意见,支持劳动者代理人的意见,大力推行大调解制度,说服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小潘适当让步,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8000元现金。目前用人单位已一次支付完毕,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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