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由企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