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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答辩状

2021-12-0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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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实际上又是在帮用人单位干活。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答辩状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答辩人就XXX申请确认其夫XXX与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基本意见是:XXX与答辩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我国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外,而与劳动关系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朱保生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答案辩人的管理与支配,申请人所称“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成立。

  一、XX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答辩人为了保证自己的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或者突击性工作事项的完成,常常采用发包形式,通过当地农村基层组织或者某承包人将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农村村民完成。具体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辩人根据自己的工作量与相关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或者相关的承包人员约定工作事项、出工人数、完工时间及工作报酬;双方商定后,由村基层领导或承包人负责组织人员出工;答辩人凭出工者的身份证登记考勤并发放劳务报酬。至于村基层领导或承包人指派谁出工,谁哪天出,哪天不出,谁出几天,不出工是否请假等与答辩人毫无关系,也不受答辩人任何制约,答辩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数支付报酬,出工者与答辩人并无人身依附关系。因此,XXX并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XXX等出工人员来去自由,不受答辩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2008年X月的出工人员考勤簿记载显示,当月的出工人员有的出工4天,有的9天、有的13天、有的23天不等(见证据二)。而XXX从6月1日到26日期间,共出工22天,其中14、15、17、24日未出工(见证据二),这4日相对应的是周六、周日和两个星期二。这说明包括XXX在内的所有出工人员,是否每天出工及其出工的天数都是完全由自己决定的,不存在请假与否的问题,也不受答辩人单位员工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XXX与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三、XXX与答辩人之间只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XXX不享受答辩人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根据答辩人与XXX等出工人员的约定,2008年X月的劳务报酬约定为每日XX元,而X月为每日XX元(见证据三),XXX在答辩人处工作了XX天,获取的劳动报酬为XXX元。这说明XXX和答辩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XXX不享有答辩人单位的其它任何待遇。这种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点。

  另外,通过XXX等人领取劳务报酬的薪资表与答辩人单位员工工资表的比较,也可以明显看出,凡属答辩人单位的员工,即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结构中都含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应当扣除的保险费用、缺勤工资和税金(见证据四)。而XXX等人只能根据自己出工的天数领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别无其他待遇(见证据三)。

  综上所述,XXX与答辩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此致

  XXX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代理人:

  XXXX年XX月X日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二、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代理词是什么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代理词一般是由诉讼代理人书写。确认劳动关系的代理词包括了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一份好的代理词能够在诉讼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潘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XX县XX镇腰庄村9组村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正定县恒山西路000号 法定代表人:韩XX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5月23日经老乡介绍来到河北XX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工地上务工,2011年6月7日早上上班走到该工地地下室门口时带班长张XX叫申请人清理地下室模板,清理完毕后又让申请人把墙上的模板撬下来,在撬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从铁管上摔下来,随即被工友们送往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河北省人民医院诊断确定,申请人构成腰椎骨骨折,发生该事故后工地上给医院交了11000元后就停止了与申请人的联系。申请人多次与工地负责人陆经理联系,其表示申请人受伤住院与工地摔伤无关,申请人与其多次协商无果,由于无力负责沉重的医疗费用,现只得回家养伤。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潘XX

  2011年12月20日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无业,汉族,住***************。现暂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勘察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唐*,该院院长。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某勘察院是时代阳光工程的承包人,在其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转包给了无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李某。2009年6月,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而工地又缺少人手,于是“包工头”李某在承包工程项目后,招聘了包括申请人刘某在内的多位民工进行施工。进入工地后,申请人刘某被安排从事钻机小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100元/天计算。

  2009年6月9日15时左右,申请人刘某和几个工友负责钻机打孔,申请人刘某当时抓住钻机皮管。由于钻机出现故障,申请人刘某右手和皮管一起被转入钻机立轴上,导致右手多处骨折和损伤,随后被送往198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后出院,至今花费医药费2万多元。由于被申请人湖南省地址工程勘察院和“包工头”李某均不愿支付任何费用,而申请人又刘某来自农村,为了前期的住院治疗申请人已经负债累累,面对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申请人刘某已无力承担。无奈之下,申请人刘某只好被迫出院,然而,医院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为了继续治疗,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包工头催讨,然而,二人均分文未付。

  综上,申请人某勘察院是涉案阳光时代工程的承包人,申请人刘某在其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此致

  郴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8月10日

  劳动关系在确定之前,双方当事人一般会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按照既定的原则,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若不慎将劳动合同遗失,导致不能确定劳动关系,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书写确认劳动关系认定申请书之后,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答辩状的全部内容。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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