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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2021-08-0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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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关系是我国最基本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但彼此还是存在些许区别。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雇佣经营业务用工。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三种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如上所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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