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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未转走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2015-06-0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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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者黄某来信称:一年前,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后,单位既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我前去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鉴于自己一直在家料理家务,并未重新就业,也就没有主动要求转档,因此,我的档案一直在单位保存着。近日,我发现单位没有继续为我缴纳社保费,便以自己档案还在单位为由,要求单位为我补缴社保费。但遭到了单位的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为我补缴社保费吗?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对象只限于单位职工,即以存在现实劳动关系为前提。只有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才算形成了劳动关系。虽然你的档案一直在该单位保存,但你并未为该单位提供劳动,该单位也没有向你支付报酬,这就决定了你与该单位之间没有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对应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只是行政责任,以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你虽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办理转移手续,但无权要求该单位为你补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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