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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满后继续要求休假,企业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5-12-0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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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女职工产后出具二级医院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婴儿身体健康疾病,要求请哺乳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厉小姐3年前从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股份制企业,从事车间生产统计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合同。今年年初,厉小姐产假期满后来上班,由于婴儿体弱多病,厉小姐不得不经常请假照顾婴儿。车间主任找其谈话示意,再这样请假企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厉小姐向车间主任提交了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要求请哺乳假,企业不仅没有批准请假,并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与厉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与企业几次交涉未果,厉小姐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答辩: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厉小姐认为,自己产后婴儿体弱多病,二级医院也出具证明婴儿患有产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疾病,本人提出要求请哺乳假。企业非但不同意,而且还要违法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企业在答辩时认为,厉小姐产后经常请假,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并且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所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厉某的仲裁请求。在审理中企业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厉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厉某在哺乳期期间,婴儿患有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疾病,并持有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厉某提出要求请哺乳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准假。现在企业以厉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企业应当予以纠正。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厉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女职工产后出具二级医院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婴儿身体健康疾病,要求请哺乳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违反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厉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与厉某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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