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处于哺乳期的妇女,2010年2月被公司单方面决定不再让我上班。
2010年2月4日我查询上海社会保障记录,2009年11月30日在我处于产假期间,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就已经单方面的与我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从12月起停止为我缴付城镇养老保险金。且公司在没有告知我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1日我休完产假复工之日起安排我为公司完成了一个月的工作后,才告知要与我结束劳动关系。
多次与公司沟通后,公司表示只要我愿意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并不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才归还我至今未收到的退工单及《劳动手册》,并支付我2010年1月的工资。
2月8日,我已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材料(我档案中的退工单复印件、聘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2月9日公司以退工单及《劳动手册》仍在公司为由要求与我继续劳动关系。
事情讲过就是这样,由于已经与公司发生不愉快的情况,公司之前表示即使我回公司也会比我辞职,我想请问,我现在不想和公司继续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