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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有效吗?

2014-09-03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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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工单位单方面决定与丁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解聘通知两年后才被送达,送达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其申诉的权利。近日,不知所措的丁先生打通本报法律服务热线,询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适?据丁先生讲,他是...

  用工单位单方面决定与丁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解聘通知两年后才被送达,送达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其申诉的权利。近日,不知所措的丁先生打通本报法律服务热线,询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适?

  据丁先生讲,他是兰州一单位的职工,前段时间,他收到了单位派人送达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他仔细看了文本内容后发现,该通知是2011年11月中旬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决定,从单位作出决定形成文字材料到他正式收到解聘通知,已经整整过去了两年时间。也就是说,早从两年前单位单方面作出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次月起,他的工资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停缴,而且还没兑现回收货款后的20%提成款。

  “真没想到,单位会单方面解聘我。如果我乖乖地听从公司的决定,今后我就会居无定所,无法正常生活。”12月20日,丁先生打通本报法律服务热线称,其实自己在工作期间并没有大的失误,只是之前曾有28万元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才出现了小摩擦,后来他已经将所有的货款收回交到了单位财务。“现在,我想了解一下单位单方面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几天来,本报法律服务热线及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了解了详细情况后,在当事人的协助下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基本工资证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及停缴证明、停发工资证明、丁先生与单位签订的按收回货款提成以及由单位支付清欠货款期间生活费的协议、所有清欠货款缴款凭据、未支付提成款及生活费证明,还有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从未缴纳证明等。依据以上证据相关律师分析认为,丁先生所在单位单方面作出决定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听取其本人的申辩,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作出两年之后才送达给当事人,送达时又未告知申诉权等事宜,因此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同时,该单位应给丁先生支付基本工资、回笼货款后的提成款,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经相关律师与丁先生所在单位领导沟通协商后,目前该单位已经同意按规定逐一落实当事人的相关诉求。同时,单位还表示将立即开会撤销解聘决定,丁先生可以继续留厂从事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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