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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县级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不当行为

2019-03-06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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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广州8月5日电(记者叶小钟实习生张烁许漪淳)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总工会获悉,《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于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了解,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以法规形式把企业纳入舆论的公开监督之

中工网广州8月5日电 (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张烁 许漪淳)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总工会获悉,《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于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了解,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以法规形式把企业纳入舆论的公开监督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

“这等于将赋予工会新的手段和资源。”参与《条例》起草的广东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巡视员孔祥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有些企业不怕罚款,但怕曝光。对于不作为的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发布等形式给予公开谴责,营造舆论压力和监督氛围。”

据介绍,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在不断修改中,根据转型时期出现的劳动关系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先后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据透露,鉴于广东近期出现劳动争议个案增加,需要尽早将集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尽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情况,《条例》特别提出了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介入协调处理的时机,即“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及妨害社会管理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介入处理。

此外,对《条例》中关于“1/5以上职工提出要求即可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孔祥鸿认为,这并非是偏向职工一方的利益,实际上在草案中提出的三方权利都是尽可能做到平等对待。对于“职工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或者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行为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的规定,他说,这项规定同样旨在把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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