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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02-0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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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认证试点工作由省厅职业培训处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并进行督导,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二、各市职业培训科(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可以承担此项工作在本地区的宣传发动、试点选择及组织管理和督导等工作。各市是否承担此项工作,务于6月20日前书面报省鉴定中心。

  三、欲申请培训和认证试点的单位,应通过所在市职业培训科(处)、鉴定中心审核后向省鉴定中心报送申请表,并接受省厅的专业资质审核,获省厅批准并报部鉴定中心备案后,再与项目技术支持单位签署有关协议。所在市鉴定中心未承担此项工作的,亦可直接向省鉴定中心申请。中、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鉴定中心申请。培训认证试点单位在开展培训与认证活动中,应接受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质量督导。

  国家职业标准体系划分为职业特定技能、行业通用技能和核心技能三个层次。通用及核心能力的研究和开发,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新领域。现在部鉴定中心对通用能力部分已开发了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对核心能力部分亦开发了创新能力、职业英语等项目,并已开展培训和认证试点工作,今后还会陆续开发更多的新项目。希望各地把这些项目作为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水平和就业能力的重要工作,给予关注并加强研究和推广。

  附件:《关于开展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10号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全面提升从业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增强其职业素质水平和就业能力,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要求,决定开展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认证(以下简称通用管理能力项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通用管理能力项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为满足社会对提高各类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基本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面向全社会提供的能力型培训与考核认证服务项目。

  (二)通用管理能力项目以国际先进管理理论、能力培训标准和课程设计成果为基础,包含了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管理技能、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并以模块化方式,组成了通用管理能力标准和培训课程等一整套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面向社会提供全面的管理技能与管理素质培训和相应的考核认证。

  (三)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包含基础级和综合级两个等级,由自我发展管理、团队建设管理、资源使用管理和运营绩效管理共四个模块组成。

  二、工作原则

  (一)以“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宗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培训认证体系、统一证书核发原则开展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与认证试点工作。

  (二)分等级分批次开展试点,在广泛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各等级通用管理能力的全国统一培训与认证试点工作。

  三、组织管理

  (一)通用管理能力项目由部鉴定中心负责全国统一培训与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质量督导,并对通过考核认证人员颁发相应等级、相应模块的《通用管理能力水平等级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希望参加本项目试点工作的地区,请于2003年4月30日前向部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部鉴定中心核准后,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培训与认证试点工作。目前不准备开展本项目工作的地区,经部鉴定中心与当地省级鉴定中心协商后,由部鉴定中心先行组织开展,待条件成熟后交由当地省级鉴定中心管理。[page]

  (三)北京天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包括培训技术资源的开发推广、专业化培训的指导服务以及考核认证的技术支持。

  (四)各类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机构和社会组织均可按《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试点工作申请办法(试行)》(附件2)和《通用管理能力项目认证试点工作申请办法(试行)》(附件3),申请参加本项目的培训与认证试点工作,经省级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并报部鉴定中心备案后,按照统一的专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要求,在本地区开展通用管理能力培训与认证试点工作。

  四、辅导培训

  (一)各参加培训试点工作的单位组织的辅导培训应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管理,以《通用管理能力认证标准(试行)》为基础,采用统一配置的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按照《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附件4)的要求实施。

  (二)辅导培训所采用的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由北京天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配置给各培训试点单位。

  (三)为保证培训质量,保护知识产权,综合级培训技术资源含有唯一的识别号(教材ID号)和培训资格号(GMP号)。使用上述编号可登陆专用网站,为学员提供培训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

  (四)各参加培训试点工作的单位的培训教师须按照《通用管理能力项目师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5)的要求,参加由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培训试点机构承担相应的培训教学工作。

  五、考核认证

  (一)通用管理能力项目的认证分为基础级和综合级两个等级,均实行全国统一考核认证方式(附件6),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其中,申报参加综合级认证的考生须参加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记录表。

  (二)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核认证的组织工作,由参加认证试点的单位具体实施考核。考务管理工作按照《通用管理能力项目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附件7)执行。

  (三)对参加考核认证成绩合格的人员,由部鉴定中心统一核发《通用管理能力水平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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