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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湖州市区开展劳动保障联合执法检查和养老保险扩面督查工作

2019-02-03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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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及《浙江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为依据,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平安丽水”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查处取缔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一)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合法固定场所未经许可而从事餐饮、医疗服务的经营行为。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为;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

  (五)文化部门:负责未经许可而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歌厅、娱乐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和其他的调查取证工作。

  (六)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探矿、采矿的行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牵头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 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行为。

  (九)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汽车与摩托车修理及驾校的经营行为。

  (十)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影响环境保护的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

  (十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

  (十三)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食用菌种、兽药、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行为;未经许可而从事动物诊疗、销售列入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

  (十四)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制品专卖零售业务的调查取证工作。

  (十五)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能,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无证经营的行为。[page]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工作,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机制。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工作到位。

  (二)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前置审批,特别是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进行一次清理。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强化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推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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