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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不能随意支付

2012-12-2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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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某应聘到沂水县某餐饮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管吃住工资700元,试用期合格后工资1000元加提成。在试用期快到时,刘某在一次劳动保障法律宣传中了解到,劳动...

  刘某应聘到沂水县某餐饮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管吃住工资700元,试用期合格后工资1000元加提成。在试用期快到时,刘某在一次劳动保障法律宣传中了解到,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50元。管吃住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带着疑问刘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由此可见,该公司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即使管吃住工资也不能随意支付,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工资无权随意确定,也不能因为劳动者同意,而予以变更。刘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就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950元。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改正了错误,补发了刘某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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