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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启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2019-01-2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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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区各用工单位于4月30日前到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用人单位注意了,4月30日前请务必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目前,自治区已经开始对2010年度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集中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工作。

  该项工作涉及的用人单位包括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单位、地州市驻乌单位及新疆军区联勤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在自治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水利、水电、电力、交通系统(含公路、铁路、民航)各施工企业。

  审查、备案共包括11项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相关用人单位可先登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于4月30日前到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乌市和平南路137号即七中斜对面)四楼进行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4月30日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的单位,责令10天内限期补办审查手续,对拒不参加审查或审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据悉,2007年起,自治区开始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相关人员介绍,用工备案有利于政府部门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后,管理部门可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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